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