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