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