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