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