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