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