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