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