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