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