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