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 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