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前有关立案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