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6. 16. 下列财产保全案件一般由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 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3) 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四、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