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4.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 14.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 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14.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