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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3. 14.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4.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

14.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 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14.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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