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4.

14.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