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11. 11. 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 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 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 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 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 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 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 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 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10.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