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