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