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