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后,双方当事人议价确定参考价或者协商不再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