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