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
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