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二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办理委托调查、送达、宣判事项,由人民法院审判庭负责。办理委托执行事项,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尚未设立执行庭的,由有关审判庭负责。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