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