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