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由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由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