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