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