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