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