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