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一)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