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 一、 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 二、 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