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5.

1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