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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3. 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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