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4. 84.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十、 目录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