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十、 8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十、 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3. 目录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