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73. 73.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2. 目录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