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72.

72.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