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71. 71.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