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41.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1.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目录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