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42.

42. 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