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37. 37.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6. 目录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