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112.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2) 112.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2) 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 目录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