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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3. 112.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4.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1)

112.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 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12.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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