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4)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