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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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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102.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十三、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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