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96.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十二、 96.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十二、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6. 目录 97.